《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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