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財政支持
(一)加大對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的支持。2009年,省財政一次性安排10億元,設立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加工貿易企業在粵設立研發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研發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獎勵和扶持;對加工貿易企業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進行產業技術改造,以及購買核心技術和名牌商標給予支援;對加工貿易企業用於工藝技術設備改造的國內貸款給予支援幫助;對加工貿易企業自主研發和以自主品牌出口給予獎勵和支持;對內銷納稅金額較大和創立內銷品牌的加工貿易企業等進行獎勵。
(二)加大對流通企業的支持。港澳台資企業可申請省支持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
(三)加大對企業節能降耗的支持。港澳台資企業可申報省節能專項資金項目、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節能獎勵和認定清潔生產企業,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
二、減免部分稅費
(四)收費減免。取消和停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配合落實減免部分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減免部分地方性收費,取消音像製品銷售管理費等部分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進入省級產業轉移園的企業,除國家規定的稅費外,不再徵收任何地方性收費。暫停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允許困難企業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
(五)稅收優惠。
1.港澳台資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收政策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2.港澳台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征減征營業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港澳台資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港澳台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港澳台資企業正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征或免征。
5.港澳台資企業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六)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負擔。階段性適當降低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