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強知識產權服務。為港澳台資企業辦理專利業務開闢“綠色通道”,對港澳台資企業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國(境)外專利給予資助。支持港澳台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範企業和戰略試點企業,列入專利技術實施計畫,並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
(十六)鼓勵和支援企業技術改造。港澳台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可申請省財政企業挖潛改造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
(十七)鼓勵支援企業技術研發。允許港澳台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推薦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允許港澳台資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參與創新型企業試點;鼓勵和支援港澳台資加工貿易企業申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產業共性技術等開發專案,申報科技獎勵。有關申請程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
五、加強金融服務
(十八)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貸款投放力度。積極給予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信用記錄等基本面較好的港澳台資企業信貸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產業升級轉型方向的港澳台資企業資金支持力度。
(十九)推廣債務直接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加快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加快研究在內地有較多業務的香港企業或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擔保公司的擔保作用及保險公司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作用,對港澳台資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提供信用擔保或保險保障,降低企業在銀行間市場融資的風險,提高金融機構承銷的積極性。
(二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對港澳台資企業授信和審貸模式,根據港澳台資企業融資需求和現金流特點,設定更為合理的授信期限和還款方式;創新多種抵押擔保方式,探索《物權法》等法律許可的新的擔保方式。
(二十一)鼓勵金融機構大力開展出口信貸業務。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優惠利率適用範圍,可擴大到包含自有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產品,金融機構可開辦人民幣出口買方信貸業務。
(二十二)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積極推進粵港澳地區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工作。在CEPA框架下允許港澳銀行在粵(主要在粵東、粵北、粵西)試點設立異地同城支行,並適時在全省推廣。支援在粵設立港澳投資諮詢服務機構;鼓勵港澳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創業投資)基金依法投資在粵港澳資企業;鼓勵港澳保險公司在廣東成立為在粵港澳資企業提供服務的專業保險服務機構;鼓勵港澳台資企業將結算中心、利潤中心轉移到廣東,鼓勵省內銀行與港澳台銀行開展“外保內貸”業務合作。
六、保障水電煤氣供應(略)
七、加強就業服務(略)
八、加強市場環境建設(略)
九、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
(三十)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爭取國家加大對我省港澳台資企業發展加工貿易和開展自主創新,以及保障我省成品油供應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幫助企業更有效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定發展。
上述政策措施,均適用於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