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形勢,促進我國外貿出口健康發展,優化退稅服務,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9]104號),簡化對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管理。
通知明確,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第二條規定的第二種方式進行單證備案,即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條規定的第一種方式進行單證備案,不必將備案單證統一編號裝訂成冊。
國稅發[2005]199號第四條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要求其提供備案單證。稅務機關可在退稅審核發現疑點以及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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