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積極推進粵港澳地區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工作。在CEPA框架下允許港澳銀行在粵(主要在粵東、粵北、粵西)試點設立異地同城支行,並適時在全省推廣。支援在粵設立港澳投資諮詢服務機構;鼓勵港澳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創業投資)基金依法投資在粵港澳資企業;鼓勵港澳保險公司在廣東成立為在粵港澳資企業提供服務的專業保險服務機構;鼓勵港澳台資企業將結算中心、利潤中心轉移到廣東,鼓勵省內銀行與港澳台銀行開展“外保內貸”業務合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六、保障水電煤氣供應
(二十三)提高供電能力。加快珠三角地區電網建設,完善電網結構。推進港澳台資企業的用電工程項目建設,加快供電配網工程報裝建設。加快雲廣特高壓直流輸送工程建設,實現2009-2010年新增西電300萬千瓦以上。加快在建電源專案建設進度,力爭2009-2010年建成投產約1000萬千瓦左右電源項目。重點支援省級產業轉移園熱電聯產專案,適應進園企業用熱、用電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南方電網公司、省粵電集團公司等有關專案單位負責)
(二十四)提高供氣能力。推進我省天然氣主幹管網規劃和建設,實現西氣東輸二線於2011年、川氣東送於2013年向我省供氣。推進珠海LNG、深圳大鵬LNG專案擴建工程,增加進口LNG資源。統籌全省天然氣資源,在用氣分配中充分考慮港澳台資企業的用氣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建設廳、天然氣管網有限公司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五)推進水、電價格改革。制訂扶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水、電價格政策。(省物價局牽頭,會同省經貿委等有關單位負責)
七、加強就業服務
(二十六)做好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做好港澳台資企業失業人員登記工作,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職位供求資訊諮詢,以及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崗位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開展就業困難人員“一對一”就業援助服務。對取得中級或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失業農民工技術骨幹登記造冊,對有就業意願、無特別就業崗位要求的,承諾在一周內推薦就業。舉辦面向在粵港澳台資企業的專場勞務招聘會。(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七)加強企業職工技能培訓。支持省內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與港澳台資企業的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特別是對農民工技術骨幹實行技能提升培訓,並按規定對其開展技能培訓給予適當補助。(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八、加強市場環境建設
(二十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港澳台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探索建立區域和部門間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加強會展活動的知識產權保護。(省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九)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建立完善企業基本信用制度,深化“廣東省企業信用資訊網”建設,完善企業信用記錄,促進信用資訊共用,推進行業信用建設。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範圍,支援信用服務市場發展。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通過試點的方式,推動銀行、企業和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發展電子化貿易金融。加快生產企業產品品質電子監管系統建設,加大對品質信用良好企業的幫扶、宣傳力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會同省經貿委、資訊產業廳、工商局、質監局、外經貿廳、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九、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
(三十)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爭取國家加大對我省港澳台資企業發展加工貿易和開展自主創新,以及保障我省成品油供應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幫助企業更有效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定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外經貿廳、國稅局、海關廣東分署、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上述政策措施,均適用於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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