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申請事項:外商投資設立國際運輸代理企業設立許可法律依據:一、《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19號);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三、《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4]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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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事項:外商投資設立國際運輸代理企業設立許可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19號);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
    三、《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4]第2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
    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
    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商獨資設立國際貨運借企業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註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申請程序
    申請人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應在收到全部申報文件6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時限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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