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經國務院財稅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主要有: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的,對個人取得的該項所得,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的規定,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回扣收入,應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時代扣代繳。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對於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546號】的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的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1995]64號】的規定,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的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係,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後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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