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規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併其稿酬所得按一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其在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在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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