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的規定,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的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境內實際工作天數。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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