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用地的特點,現對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的煤炭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煤炭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
三、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佔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報廢礦井搞工商業生產經營或用於居住的佔地,仍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四、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徵範圍內的煤炭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五、對於直接用於煤炭生產的佔地,在1990年底前,暫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的低限徵收土地使用稅。對煤炭企業的其他佔地,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土地使用稅。
六、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仍有困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地方煤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劃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