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對1998年1月1日前未徵收入庫的增值稅稅款,不再徵收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