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為了推動無償獻血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血站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鑒於血站是採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於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血站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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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推動無償獻血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血站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鑒於血站是採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於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徵收入庫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徵收入庫的稅款也不再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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