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7月17日頒布《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做好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印製、發放、學習、培訓及軟件修改等工作。
《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包含一個主表和三個附表,並附填表說明,適用於按稅法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申報。附表一為《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附表二為《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附表三為《剩餘財產計算明細表》。
一、一個主表和注意點
一個主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一張,需要結合附表一、附表二的計算結果,或者說附表一、附表二屬於主表的一個組成部分。報表中項目的數字來源與計算方法均有說明,計算公式已列明,易於實際操作。實際操作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三個概念。清算期間指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資產處置損益指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確認的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金額。負債清償損益指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後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
2、五個注意點。納稅人名稱與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全稱和相應的號碼。清算費用需要與清算業務有關;清算稅金及附加需要除去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結果為負數,所在行填零。應退企業所得稅額以"-"號(負數)填列。
二、三個附表和注意點
三個附表分別為: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附表三《剩餘財產計算明細表》。附表三是附表一、附表二的延伸或者補充部分。三個報表中的項目,均有相關文字說明和數字來源,計算公式已列明,邏輯關係清晰。實際操作中,需要重點把握好以下方面: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其負債情況分析填報。
2、計稅基礎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餘額。
3、剩餘財產指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費、清算所得稅額、以前年度欠稅和企業其他債務後的餘額。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其他債務均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或支出。累計盈餘公積與累計未分配利潤均屬於剩餘財產部分,是剩餘財產進一步延伸項目,指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餘財產時累計從淨利潤提取的盈餘公積金額和累計的未分配利潤金額。
4、確認為股息金額指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剩餘財產分得財產中,相當於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照其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計算確認的部分。清算企業的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股東不填此列。
三、執行時間本通知沒有明確說明。根據法律生效時限規定,應當是自頒布之日起招待,即從2009年7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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