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外貿出口企業
由於該公司出口業務未滿兩年,收匯核銷應在180天內辦理。而該公司到7月初仍未能辦理收匯核銷,根據出口退稅有關期限規定,已不能辦理退稅申報。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第二條“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徵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寫開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用以抵扣進項稅額。該公司再根據計算出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確定應繳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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