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條件
(一)持有來往大陸至少一年有效期通行證的台灣居民;
(二)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
(三)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
(四)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營業範圍為:零售業,餐飲業,理發及美容保健服務,家用電器修理及其它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它運輸服務業,倉儲業,筆譯和口譯服務,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以上範圍不包括特許經營。
有關說明
“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指台灣居民身份證和來往大陸至少一年有效期的通行證 。
設立登記
申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為所設立的個體工商戶起字號名稱。如果申請人擬為所設立的個體工商戶起字號名稱或者申請人擬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的,申請人可以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預先單獨申請,為個體工商戶辦理名稱預先核准。有關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請參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指南》。
台灣居民在東莞市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分局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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