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09]538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9〕11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凡屬於現有稅收政策規定的特准退稅範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賬務處理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凡屬於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按現行規定予以徵稅;不屬於上述兩類貨物範圍的,如生活用品等,實行免稅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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