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人民幣結算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對審核中發現的有疑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人工機審挑過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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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上海、廣州等5個城市選擇企業試點實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引起了進出口貿易企業的關注。出口貨物跨境貿易採用人民幣結算在我國尚屬首例,多數試點企業都在考慮這次國與國之間的貨幣互換變革將會對自己帶來什麼樣的影響,不用外匯核銷申報出口退(免)稅會產生哪些困難等。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最近出台《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470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了採用人民幣結算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具體要求。

      辦理退免稅手續可不提供外匯核銷單

      跨境貿易採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不用提供外匯核銷單,這是出口企業熱議的話題。外匯核銷單是申報和實現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要單證之一。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因此,出口企業無法進行收匯並取不到核銷單是不能申報出口退(免)稅的。

      但是,跨境貿易試點地區採用人民幣結算無需外匯核銷是當前我國外匯制度改革的一個嘗試,也是我國為規避貿易風險給進出口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而採用的一項特殊手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試點企業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根據《辦法》的規定,《通知》明確了相關操作規定,即試點企業在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申報的,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也就是說,對於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與正常業務要區分申報,同時做好申報標注。但是如何做好標注、做什麼樣的標注,《通知》並沒有具體規定。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可以自行統一規定。例如,可以要求試點企業申報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出口退(免)稅明細時,在備註欄上增加相應的備註「KJMY」(跨境貿易拼音縮寫),以區別跨境貿易與一般貿易的出口退(免)稅申報。

      出口退免稅外匯核銷信息不用比對

      根據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在對申報的出口企業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後,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審核有誤或者沒有相關電子信息的,不予辦理退(免)稅。由此可見,用於出口退稅的電子信息是審核企業申報退(免)稅必不可少的依據。

      根據《通知》規定,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人民幣結算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對審核中發現的有疑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人工機審挑過審批。

      設立專項跨境貿易銀行台賬

      根據《通知》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國際收支交易的試點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當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並建立台賬制度,加強後續跟蹤監管。如果發現有疑點或者不良經營行為的,完全有必要讓試點企業提供相關的說明。同時,要求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依法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數據、資料,以供稅務機關對比分析使用。

      此外,如果在出口退(免)稅審核中發現試點企業有異常出口業務的,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後,依法處理。

      實現出口退(免)稅注意幾個細節

      綜上所述,《通知》中關於跨境貿易採用人民幣結算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具體方法,既有利於出口企業申報操作,又便於稅務機關加強管理。雖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但試點企業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要遵紀守法,依法經營,保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真實性,在充分享受其便利的同時,保持清醒的頭腦,及時防控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杜絕出現納稅、進出口報關以及結匯核銷等方面的不良記錄。

      第二,申報出口退(免)稅要盡可能保證資料齊全,如設立的銀行台賬資料、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銷發票、合同等,境內銀行賬戶與境外企業在境內代理銀行賬戶之間進行的人民幣交易要嚴格操作,注意保存能夠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資料,在稅務機關需要上述資料時,能夠隨時提供給稅務機關進行核實,避免往返稅企之間的奔波,造成退稅延誤。

      第三,試點企業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單證業務時,也會遇到無核銷單的問題。因此,能夠證明企業身份以及業務的資料十分重要。如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具,受托方(試點企業)不但要向稅務機關證明自己的真實身份,還要向委託方(不在試點企業範圍之內)說明跨境貿易無法提供外匯核銷單的理由,以便委託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便於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第四,實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外匯核銷審核環節簡化後,出口退(免)稅將更加快捷,但試點企業應當提防簡單出錯。出口退(免)稅按照出口企業生產經營的性質來分,其享受的政策以及申報步驟、時限、要求、計算方法等均不相同,同時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手續並沒有改變,試點企業不能一味認為外匯核銷單不再要求審核,就產生退(免)稅簡單化的錯覺。

      此外,為了證明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真實性,以上政策都要求試點企業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這正是替代收匯核銷單實現出口退(免)稅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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