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監督發〔2010〕17號
衛 生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 商 總 局 文件 質 檢 總 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5部門聯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並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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