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核定標準和適用稅率都將發生新的變化: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 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
    本文標簽:增值稅新政點撥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10032221363.html

     “新政點撥1”—固定資產允許抵扣

      修訂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樣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為減輕企業負擔,新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遊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即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僅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並非所有固定資產。

      法規鏈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

      “新政點撥2”——降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核定標準和適用稅率都將發生新的變化: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 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2、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 元以下。3、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相應降低了小規 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新政點撥3”——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屬礦、非金屬 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文件中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新政點撥4”——明確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將納稅期限延長到1個季度。但為保證稅款及時入庫,明確對於一般納稅人不適用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至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新政點撥5”——重新確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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