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210號《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5]3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徵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复規定: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於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凡已經參加過房改或實行住房分配貸幣化,職工已享受過房改政策的單位,房改規劃未經房改部門批准的,均不得享受集資建房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徵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复》(國稅函[2005]334號)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於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綜合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集資建房”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均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即“集資建房”房屋建成後,凡單位為集資者辦理房屋產權手續,集資者擁有全部產權或有限產權的,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凡單位不與集資者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但集資者俱有永久使用權的,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而對於符合當地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集資建房,經地稅機關審核啟暫免徵收營業稅。
聲明:該文章轉自網絡,來源不祥,故無法註明來源及作者,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對於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繫,本網站核實確認後會盡快予以處理。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