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中國已經連續10多年名列發展中國家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之冠。
據商務部統計,2009年,全國新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23435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900.33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計數據更為龐大,在《2008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上,2008年外國對華直接投資流入1608.78億美元,比商務部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數據高69%,凈流入1477.91億美元。
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經濟運行中扮演了不容忽視的重要角色,特別是在對外貿易方面,已經連續多年占據中國出口半壁江山。
通觀已經發布的這份《意見》,其積極之處不少,但也留下了一系列疑問。
兼顧“趕超”和防止“被趕超”
外資政策是中國經濟政策的一部分,無論是制定還是審視外資政策,都需要放在整個中國經濟戰略目標的背景上考慮。目前中國經濟和對外經貿的最大特點就是從單純“趕超”轉向兼顧防止“被趕超”。
中國需要同時在傳統勞動密集型制造業和先進制造業兩個層次與海外對手開展競爭:在傳統勞動密集型制造業,中國需要與後起的發展中國家競爭,讓這些制造環節在中國國內保持足夠長的時間,帶動中西部地區發展,為無法轉換行業的中國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讓這些產業在國際分工體系下盡可能持久地為中國提供經濟利益。
與此同時,中國越來越需要與韓國、日本、德國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達國家競爭先進制造業,為中國外貿、整個中國經濟開辟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從這個背景上考慮,《意見》中關於優化利用外資結構、吸引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投資的內容,分別體現了中國經濟“趕超”和兼顧防止“被趕超”的雙重目標。
特別是鑒於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傳統外向型勞動密集產業的比較優勢正在因成本快速上升而持續流失,而且外資在這個部門占有較大份額,其他後發發展中國家又在積極吸引這部分產業從中國外流,某些發達國家也希望扶植其他發展中國家趕超中國,以削弱中國繼續趕超他們的基礎,吸引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投資的內容相當重要。由於這部分產業僅僅是已有產能的區域轉移,對整個中國經濟而言不是新增的外資控制的產能,增強外資壟斷方面的副作用也比較小。
糾偏招商引資
同樣重要的是改善投資環境內容,因為中國越來越不能依靠廉價勞動力和財稅優惠吸引國內外投資,吸引投資的著力點必然要日益轉向基礎設施和產業配套、公共服務、人力資源質量等方面,而良好的投資環境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共享的。
在這裏,我們需要客觀認識近年來聲譽頗為狼藉的“招商引資”。招商引資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服務,高度重視以促進經濟增長為工作中心、政府管理體制高度重視結果導向兩大特點決定了中國各級政府機構及其成員有著強烈的內在動機不斷改進對企業的服務,中國政府機構公共服務效率不斷提高。
毋庸諱言,某些地方過度強調“招商引資”和“親商”而不惜一切,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副作用,不可避免地遭到幾乎是全社會的尖銳抨擊,糾偏勢在必行;但招商引資熱至少表明中國各地、各級政府在努力營造良好的商業環境,而且,在此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改進公共服務、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的法規政策本質上就是一種工具,只要運用者能夠防範和消除對內資的逆向歧視、為討好投資商而踐踏法律和居民人權等缺陷,這種工具就能夠更好地發揮正面作用。
“超國民待遇”中的尋租機會
盡管如此,中國社會企圖恢復外資超國民待遇的思維定勢力量仍然相當強大,某些過度誇張外資對中國經濟正面作用的統計和“研究”就顯示了這一點。因為中國現行統計制度將外資持股達到25%的企業一律納入外商投資企業統計,以至於中海油、華能、國航等公認國企也納入了五百大外商投資企業排行榜,更不用說不少名義“外資”實際上是內資外流後返程投資的“假外資”了。
在這樣的背景上審視,這份《意見》也存在一系列疑問,令人擔心外資“超國民待遇”還魂,更擔心外資追逐“超國民待遇”的過程創造大量尋租機會。如《意見》第(三)款提出,“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那麽,這樣的待遇,同類產業的內資企業能否如同外資企業一樣享受?假如不能,那麽這樣的規定就是不合適的。在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方面,也應當確保同類產業內資企業一體享受。
《意見》第(四)款提出要“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改進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由於高新技術產品整個生產過程中不乏技術含量甚低的勞動密集環節,而一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又能享受眾多優惠,為了確保我們的產業升級政策資源免遭浪費,我們在改進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時,需要依據這些產品、服務在中國完成的環節來認定。
同樣存在不確定性的是《意見》第(一)款中提及的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時隔數年,現行2007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需要根據情況變化作出調整,這一點理所當然,但調整不能犧牲我們的經濟安全,不能犧牲我們發展自主戰略產業的希望,不能給我們的環境乃至民族存亡埋下毀滅性隱患。經過轉基因、種子等問題的爭議,我們對這方面的憂患應當有足夠的認識,某些西方跨國公司的某些“先進技術”未必是福音。
作者為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重要條文提示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結合國家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
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情況,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項目條目,鼓勵外商在中西部地區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
鼓勵外資以參股、並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並重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規範外資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和企業並購。依法實施反壟斷審查,並加快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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