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達動力公司先將鐵達力工廠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分立”出來,成立鐵達力公司(投資主體與偉達動力公司完全相同),然後中慶公司吸收合並鐵達力公司。
1.企業所得稅因為中慶公司是偉達動力公司的最大股東,兩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所以上述分立、合並行為完全有可能操作為免稅分立和免稅合並。如果免稅分立和免稅合並成立,那麽偉達動力公司可比方案三少負擔企業所得稅3835萬元,但是中慶公司取得相關資產也只能按評估前的賬面價值進行折舊攤銷,即方案三與方案四的企業所得稅負擔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
2.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負擔與方案三相同。
3.方案四的總體稅收負擔接近於0.
方案比較與風險分析
1.方案一的優點是操作較為簡單,但稅收負擔最重。
2.方案二有可能避開了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負擔,從稅負的角度看,方案二優於方案一。
3.方案二與方案三操作均較為繁瑣,但方案三稅負明顯低於方案二,因此,方案三優於方案二。方案二與方案三的共同不足是,中慶公司與鐵達力公司之間仍然存在關聯交易的困擾。
4.方案四的操作比方案二和方案三更為繁瑣,但是如果能夠起到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效果,那麽方案四最優。
從風險角度分析
1.方案二仍然存在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的風險,在具體操作前,應當先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2.方案四中的免稅改組能否成立,需要等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進一步明確規定。此外,方案四也存在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風險,實施前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
3.企業的對外投資、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等行為,有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實體性和程序性限制,納稅人應當統籌考慮,從可行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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