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采取“借殼上市”方式,希望通過資產重組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這其中就涉及到資產重組過程中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的稅務處理問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0月21日發布《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585號文),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轉讓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而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即當企業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產權人,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產權時,其性質屬於股權轉讓,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流轉稅。但應註意的是,國稅函[2009]585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於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同時還規定,上述控股公司將受讓獲得的實物資產再投資給其他公司的行為也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轉讓企業全部產權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不是同一個概念,其稅務處理也是迥然不同的。從定義來看,企業轉讓全部產權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區別主要是:①企業轉讓全部產權的轉讓主體是企業,從性質上來說屬於企業股權轉讓;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轉讓主體是企業的整體資產。②企業轉讓全部產權的內容是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勞動力,四者缺一不可;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內容是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③企業轉讓全部產權後,被轉讓企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協商確定;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後,轉讓企業繼續存在,只是將經營類型由從事營業活動(制造業、加工業、交通運輸等)轉變為投資活動(投資公司或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繼續存在的獨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變更。只有整體轉讓企業全部產權,包括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四個要素同時滿足的行為,才符合不征收流轉稅的條件。需要註意的是,上市公司不僅要同時滿足上述四項條件,其上市公司資格也不得保留,如果保留,則意味著作為繼續存在的獨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變更,轉讓不能視為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因而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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