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585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問題,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財稅[2009]9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按財稅[2008]170號文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外根據財稅[2009]9號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資產銷售額是含稅的,在實際計征時應作調整。

     [例]某上市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現因與另一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其中有一批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屬於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原值5200萬元,已計提折舊1090萬元,假定發生固定資產清理費為110萬元,現按固定資產凈額4000萬元視同出售該項固定資產。則按規定其需繳納增值稅為:4000/(1+4%)×4%×50%=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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