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的差旅費津貼(包幹費部分,比如每天每人報銷30元的公雜費)沒有發票,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外,單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本文標簽:差旅费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10072221544.html

    【問題】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的差旅費津貼(包幹費部分,比如每天每人報銷30元的公雜費)沒有發票,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外,單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解答】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貴企業所發生的差旅費津貼按上述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註意企業應有內部的出差規定,而且對於出差人員應有相關依據支持,如出差事由、地點等。

      2、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89號
           財稅[2004]11號 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目前關於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在該文件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

      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是明確需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範圍內的都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貴企業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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