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 發表時間:2010-08-03 17:05  來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內容导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部分鋼材; 2.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本文標簽:出口退稅商品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10080321638.html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略) 

       (財稅〔2010〕57號,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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