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10]8號:關於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 發表時間:2010-08-06 11:11 來源:润博财税网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8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
一、文件內容
免征營業稅的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二、歷史淵源
根據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從中國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的勞務,屬於境內勞務,征收營業稅。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的勞務,屬於境外勞務,沒有征收營業稅。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凡是提供或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都屬於境內勞務,需要征收營業稅。
通過對比分析,新條例不僅沒能鼓勵國內企業的勞務出口,反而加重了國際運輸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解讀細節
8號文件對於從事國際運輸貨物勞務的企業的營業稅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如下方面:對於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免征營業稅。在舊、新營業稅暫行條例下,都屬於境內勞務,需要繳納營業稅。8號文件給予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體現了中國政府鼓勵扶持企業勞務出口的政策傾向,對於國際運輸企業是一個重大的利好;對於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從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免征營業稅;對於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從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免征營業稅。
首先初步判斷免征營業稅的國際運輸勞務是針對企業而言的。一個運輸企業利用自己的運輸工具(車輛、飛機、輪船等)將貨物或旅客從一國家(或者地區)全程載運到另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或者是全部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才能享受免征營業稅。這一點,和稅收協定中的國際運輸免征企業所得稅,是一脈相承的。換句話說,只有從事國際運輸全過程的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其次初步判斷免征營業稅的國際運輸勞務是針對勞務行為而言,並非針對企業本身。即只要參與國際運輸勞務,相當於國內聯運概念,就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
四、公司實踐
1、目前,公司深港車輛、杭港包機等業務所涉及的國際運輸勞務是免營業稅的。
2、如果能套用聯運的概念,國際件涉及的國際運輸勞務也可能免征營業稅,但需要主管稅務局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