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山東省青島市國稅局發布了《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青國稅發[2010]117號,下稱辦法)。辦法適用於青島市範圍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下同)的認定及認定後的資格管理。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增值稅納稅人(下稱納稅人),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以下標準:工業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下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上;商業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下列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新開業的納稅人(即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


      辦法所稱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辦法所稱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具體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批發企業按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原則上指稅務登記經營範圍中含有批發業務或銷售業務的。


      辦法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騙取出口退稅的;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即自然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即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即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附:《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解讀


      自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青國稅發[2004]121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對規範和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政策的不斷變化,原《辦法》已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和與現行稅收、經濟形勢發展的不適應性。因此,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主要調整和完善了以下內容:


      一、綜合了以往不同時期的相關政策,讓管理辦法更加系統化


      原《辦法》實施至今,已顯現出不能適應現行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期間總局又陸續下發了一系列關於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補充規定,但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夠系統,有些規定甚至前後矛盾,還有些規定因時效性較強而明顯與目前的情況不相適應。新《辦法》綜合考慮了以往的相關政策和現行的政策執行環境,讓規定更加系統化。


      二、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確定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原《辦法》規定分別為100萬元和180萬元。


      三、調整了“應當認定”和“可以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範圍


      (一)“應當認定”的範圍。新《辦法》中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包括個體工商戶。原《辦法》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是否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二)年應稅銷售額的解釋。新《辦法》和原《辦法》對年應稅銷售額的解釋有較大的不同:新《辦法》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原《辦法》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公歷年度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銷售額。因此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納稅人在新《辦法》實施以後,超過標準以後也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而在原《辦法》中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納稅人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四、縮小了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納稅人範圍


      新《辦法》規定,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新規定將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由不認定改為納稅人擁有“自主選擇權”。新《辦法》擴大了一般納稅人的涵蓋範圍,能夠將更多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的範圍內,促使增值稅的鏈條盡可能地延伸銜接,更加有利於稅務機關管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


      五、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申請認定的時限進行了調整


      新《辦法》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申報期結束後40個工作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原《辦法》規定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六、明確規定了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程序


      新《辦法》增加了“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告知內容。規定超過標準的納稅人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原《辦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七、簡化了申請認定需要報送的資料


      新《辦法》規定超過標準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其他納稅人除報送《申請表》外,還需報送《稅務登記證》副本;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對屬於辦理稅務登記時已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與一般納稅人認定無關的其他管理事項應報送的證件、資料,在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不再要求提供。原《辦法》除新《辦法》要求報送的資料以外,還需要報送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商貿企業還需要提供進銷合同或意向,大中型商貿企業還需提供註冊資金證明和從業人數證明等。


      八、大幅度簡化申請認定程序


      新《辦法》規定,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受理、審批部門。認定環節取消約談程序。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申請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初始核定)的,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查驗。原《辦法》規定所有的一般納稅人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都要經過申請、資料審核、約談、實地查驗、審核批準等程序。


      九、調整了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和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頒布實施以後,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是一種管理手段,而不是一種資格。較之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是兩種資格的政策有了很大的不同。


      新《辦法》規定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以下且職工人數在10人(含)以下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需納入輔導期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屬於其它類,需納入輔導期管理:(1)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騙取出口退稅的;(3)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原《辦法》規定註冊資金在500萬元(含)以上且職工人數在50人(含)以上的為大中型商貿企業,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其他商貿企業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時需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原《辦法》對上述其他類一般納稅人無輔導期管理規定。


      十、明確“批發企業”的行業劃分


      新《辦法》明確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原則上指稅務登記經營範圍中含有批發業務或銷售業務的。對行業劃分提供可以切實參考的依據,便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最大限度地減少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過程中征納雙方不必要的分歧。原《辦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十一、重新確定了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期限


      新《辦法》規定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輔導期為3個月,其他類納稅人輔導期為6個月。原《辦法》規定輔導期統一為6個月。


      十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的標準和程序都做了重大調整


      新《辦法》取消了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審批程序;新《辦法》規定輔導期內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原《辦法》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原《辦法》規定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納稅評估、約談和實地核查,對納稅評估結論正常,約談、實地核查結果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他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方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十三、明確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


      新《辦法》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確認為一般納稅人;原《辦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過程中普遍默認為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當月起。


      十四、增加了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審批程序


      新《辦法》規定符合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審批後方可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原《辦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十五、增加了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處理


      納稅人在新《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表》或者《不認定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方可停止執行。原《辦法》對此規定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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