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農產品出口退免稅管理 湖北國稅印發管理辦法

  • 發表時間:2010-08-09 09:29  來源:中财税信息网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近期,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湖北省國稅局對《湖北省農產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鄂國稅發[2010]70號,下稱辦法),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


      辦法指出,在實施辦法之前,國稅機關應通知納稅人作如下賬務調整:將應交增值稅“期初留抵稅額”全部結轉到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從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轉入應保留的前期已正式申報未退貨物的農產品稅額;從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轉入應保留的期初非農產品進項稅額;對前期已出口但未正式申報的出口貨物,作征、退稅率差進項稅額轉出。


      期初賬務調整完成後,國稅機關應督促納稅人進行存貨的實物盤存,確認其存貨應保留的待抵扣稅金,對超出實際庫存的待抵扣稅金,作轉出處理。


      稅源管理科(所、分局)應結合農產品季節性收購的特點,對納稅人的存貨實行定期盤存制度。對賬實不符、存貨金額與待抵扣進項稅額不相符的,國稅機關應查明原因,要求納稅人作相應的賬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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