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業稅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
營業稅是我國稅收體系的主要稅種之一,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實施營業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礎性、綱領性法律文件。修訂營業稅《條例》是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建立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的重要步驟,是營業稅制改革、完善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營業稅條例的把握原則
(一)延續性原則
(二)針對性原則
(三)統一性原則
(四)前瞻性原則
新營業稅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了納稅地點的表述方式
(二)刪除了條例第五條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
(三)刪除了現行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征收範圍一欄
(四)將納稅申報期限由10天延長至15天,增加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一)
舊細則第四條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新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解讀:新增了單位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以及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都要視同銷售的規定.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二)
舊細則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二)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三)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遊;(四)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五)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新細則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解讀:把營業稅中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的應稅行為由屬地改為了屬人。勞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內,就屬於應稅勞務。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依然采用了屬地的原則,補充了出租行為。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三)
舊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新細則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細則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解讀:1、第七條與增值稅一樣,具體操作可能還要依據117號文件。2、未分別核算的,不再一並征收增值稅,而是由稅務機關核定營業額。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四)
舊細則第十條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新細則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解讀:並非都是以承包承租人掛靠人為納稅人,如果是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的話,則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五)
舊細則第十四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新細則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解讀:1、完善了價外費用的構成。 2、不征營業稅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與增值稅的表述相同。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六)
新細則第十四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新細則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解讀:增加了納稅後退款和折扣的相關規定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七)
新細則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解讀:16號文件的補充和完善,營業額不含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裝飾勞務的營業額不含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八)
新條例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新細則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解讀:16號文件的補充完善。明確了合法有效憑證的具體範圍和內容。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九)
新條例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新細則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解讀:1、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同類不動產,改為同類應稅行為。
2、刪除了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改為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十)
新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解讀:新法刪除了大部分原細則中應稅行為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可能會予以重新明確。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十一)
新條例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解讀:明確了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十二)
新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解讀:1、明確了什麽是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區別於預收帳款。
2、明確了什麽是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十三)
新細則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解讀:明確了建築業和租賃業預收款時即發生納稅義務。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十四)
新條例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解讀:改應稅勞務發生地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但建築業仍是應稅勞務發生地;出租土地使用權也要在土地所在地納稅;出租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明確了扣繳義務的納稅地點。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差異分析(十五)
舊細則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新細則第二十六條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解讀:刪除了跨省工程納稅地點的規定;增加了6個月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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