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廣告公司宣傳企業自己宣傳成本低某摩托車制造廠制作一批宣傳條幅,向當地工商等部門申報審批後,懸掛在諸多繁華商業街道醒目處,以提高企業知名度,花費20萬元。而在達到同等效果的情況下,委托廣告公司則支付促銷費用24萬元。單從費用上比較,企業自己操作促銷比委托廣告公司節約4萬元。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但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自己操作發生的促銷費用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而通過廣告公司宣傳則可按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這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比例不同,廣告費支出在每一納稅年度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並且,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而業務宣傳費每一納稅年度在不超過銷售收入5‰範圍內的,可據實扣除。顯然,業務宣傳費可在稅前扣除的比例,較廣告費可在稅前列支的比例低,易引起納稅調整。 

      委托獨立單位或個人促銷比招聘員工促銷賦稅輕一家實行計稅工資制企業,計稅工資標準為每月人均800元。除媒體廣告費和促銷實物產品由企業提供外,還需組織安排40人用6個月去專門操作。若招聘員工促銷,人均月工資為1400元,工資總額應是33.6萬元。如委托獨立的單位或個人操作,企業應支付促銷費用38萬元。單從費用上比較,招聘員工方式要少花費4.4萬元。但招聘員工因實發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而應納稅調整14.4萬元,造成企業多繳所得稅4.752萬元。與委托獨立的單位或個人促銷相比,減少企業利潤為3520元。倘工資總額相對穩定的企業采取招聘員工方式促銷新產品,則在達到同等效果情況下,企業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幾率會更大。 

      擴大法定扣除範圍可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由於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以銷售收入為依據計算,如果納稅人將企業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企業將產品賣給銷售公司,後者再對外銷售,便增加一道銷售收入,而整個企業集團的利潤總額並未變,但允許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標準卻成倍增加,節稅效果就比較理想。但因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單位會相應增加管理費,且與企業集團間構成銷售關系,需繳納按銷售收入0.3‰的印花稅。所以,應視企業規模、產品特點及成本效益原則,考慮是否設立銷售公司,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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