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在央視上建議,個稅應從過去的分向征收向綜合征收轉向,綜合征收是指以一家人為單位計算征收。應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改變“分蛋糕”的方式,讓居民吃到更多的“蛋糕”。
正方
改革個稅征收方法,保證稅制公平,是一種改革的必然,而按照家庭征收個稅能夠更好地體現公平性。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收研究所副所長王俊:
個人所得稅征稅單位應由個人轉變為家庭。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單位為個人,而國外很多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卻以家庭為單位。以個人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多得多繳、少得少繳,表面上體現了所得稅的公平性,卻忽略了個人均以家庭為單位生活的事實。個人所得是整個家庭的經濟基礎,而不全部為個人所使用。例如某家庭有5人口,其中2人有工資收入來源,分別為3000元/月和5000元/月,按照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分別應繳納稅款75元和325元,一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400元/月;但實際上該家庭中此2人的收入是5人的經濟來源,若以家庭為單位,人均月收入為1600元,尚不足免征額。又如另一戶家庭共有2人,每人月收入均為2000元/月,根據目前的規定,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根據人均月收入對應的經濟情況,明顯要好於上一戶家庭。根據以上兩種情況的對比,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征收單位更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實際上是將兒童、老人或無勞動能力卻需要使用家庭中其他人的收入作為經濟來源的人群考慮到所得稅的征收中,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征收個人所得稅之前真正考慮了個人收入的支出負擔,同時也將夫妻雙方收入綜合考慮進行繳稅。
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
改革個稅征收方法,保證稅制公平,是一種改革的必然,而按照家庭征收個稅能夠更好地體現公平性。現行的個稅分類征收方法,不能兼顧不同家庭、不同個人的實際經濟狀況,對於收入來源單一、家庭負擔重的家庭並不公平。而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形式,個人支出最終反映為家庭支出,按照家庭征收個稅,可以照顧到家庭的實際生存負擔,通過稅收扣除,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
北京中鑫瑞稅務師事務所專家何文閣:
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可行的。個人所得稅是收入分配方案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從個人到家庭,這種征稅方式就好比一個家庭是一個企業,如此方式來征稅,自然會減少低收入人群的負擔。此前的個稅征收體制對於低收入者或者一家只有一個人上班的家庭而言是嚴重不公平的,而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的征稅方式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不再是具體到某個人,而是某個家庭,當然這在操作上需要對家庭狀況有一個詳細的了解,還要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等等因素,操作上有一定難度,但是實施起來卻可以解決實際問題,有利於進一步實現稅收的公平。
反方
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只是計算方式的改變,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所涉及的收入分配不公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政文: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勢在必行,但是改為按家庭征收並不一定就更加公平。一方面,單純改為按家庭征稅,可能會妨礙婚姻的自由和勞動的自由。比如,當單身的成本小於結婚後的納稅後,人們就會傾向於不結婚;當夫妻雙方一方不工作的稅收成本小於雙方都工作時,人們就會傾向於夫妻一方不工作。另一方面,按家庭征稅,在管理上相對也存在難度。我國現在稅收監管並不完善,財產信息收集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備的網絡。在這樣的前提下,改為按家庭征收個稅,很可能帶來稅收的減少和糾紛的增加,使得政策執行進入一種僵局。
我國現在對個稅采取分類征收的方法,按照所得來源不同,共分為11類。解決個稅征收的公平問題,可以考慮按照納稅人綜合所得實行累進稅率的征稅方法,由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進行改革。同時,完善納稅扣除標準,對贍養老人、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等生存因素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納稅扣除,從而保證稅收的公平性。
安邦咨詢集團高級分析師賀軍:
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只是計算方式的改變,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所涉及的收入分配不公問題。
的確,這種計算方式的轉變,可以緩解低收入者的生活負擔,縮減貧富差距過大等問題,但這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中國貧富差距的問題通過技術性的調整來解決還遠遠不夠,收入分配問題是涉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較多的問題,收入分配不同,利益群體間的差別就很大,比如說國內壟斷利益集團的收入比較高,雖然有公司表態要降低工資,但是獎金多了、福利多了,其最後的效果還是一樣的。要想真正解決收入分配不均的問題,不是調整個稅,而是讓低收入者增收,讓其生活相對有保障,收入水平相對穩定,社會福利有所體現,這才是一張解決收入分配不均問題的“安全網”。
方正商學院高級研究員李明旭:
雖然我個人對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提議是持支持態度的,但是,我認為按家庭征收個稅目前的可行性很成問題。
的確,個稅征收的出發點不在於政府增加稅收,而主要通過收入再分配來調節貧富差距的問題。歐美主要國家或采用夫妻申報、或采用家庭申報,然後在此基礎上考慮人口、贍養、是否殘疾等因素征稅,這樣就很人性化,也能顯得相對公平。另外,需要考慮的一個長遠性問題在於,隨著中國老齡化逐漸到來,家庭贍養人口會越來越多,按家庭而不是個人征收,也會有利於今後減少家庭的負擔。但這一政策需要一個比較詳細、合理的規定出臺。比如怎麼考慮家庭人口多寡的因素,怎麼考慮家庭其他收入、灰色收入等因素。這些因素可以慢慢加以完善,但不應該成為相關部門不進行改革的理由。即使出臺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也很擔心在實施中變了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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