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這就是《征管法》賦予稅務檢查人員在查處涉稅案件時有取證的權利,同時,也是稅務檢查人員對案件負責必須履行的義務.在查處涉稅案件的過程中,如何收集好證據達到精細化,是支撐案件形成處理決定的關鍵,稽查證據也就成為維系稽查執法威嚴的所在.
        所謂證據,就是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而稅務稽查中的稅收違法證據,就是用以證明稅收違法行為存在的各種真實的、具體的、形式符合規定的事實材料.《征管法》實施細則又規定,用計算機記賬的企業,其計算機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居此,稅務機關用計算機軟件查賬采集的電子數據,也可作為證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稅務稽查過程,就是一個發現、查找、收集各種稅收違法證據,並在整理這些收集的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處罰決定的過程.因此,稅收違法證據問題,是稅務檢查實施工作的中心和重點.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通常所說的稅收違法證據問題,實際就是稅收違法證據的收集問題.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稅收違法證據,據以查實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是當前稅務稽查工作的重要課題.以下是本人對如何收集好稅務稽查證據的一些粗淺認識.
        一、稽查證據收集的基本要求
        稅務稽查活動的許多內容是圍繞證據進行的,因此,在稽查過程中收集稽查證據必須做到:
        1、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為了保證一切與涉稅案件有關的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員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和環境,防止偏差和錯誤,使收集證據的工作能夠有效的進行,法律上對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作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才能保證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才能取得反映涉稅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可靠的依據.
        2、廣泛、切實的依據群眾獲取有價值的證據或線索,這是法律規定的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尤其在查處涉稅舉報案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時,更要依靠知情人提供線索和證據.
        3、收集證據必須及時.涉稅案件調查,取得證據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工作,只有抓住最佳的時機,才能取得最有價值的證據.所謂及時,就是案發時或稽查過程中發現涉稅違法嫌疑時,稽查人員要有快速反映意識,不失時機的收集證據.及時是時間效率原則在收集證據中的客觀反映,及時獲取有效證據,是防止證據滅失的有效方法.
        4、收集證據時應保證證據內容的客觀、全面.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一是要尊重客觀事實,嚴格按照證據的本來面目反映客觀事實,不能用主觀臆想替代客觀事實,或者偏聽偏信,隨意取舍,更不能斷章取義,歪曲事實,偽造證據.二是收集證據的範圍和內容要全面,也即對於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材料都應當收集,只有全面地收集證據,取得正反兩方面的證據材料,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的各個方面和全貌.
        5、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對於每一個證據材料,要查明它的來龍去脈,對稅務稽查時獲取的證據材料要深入研究,仔細推敲,註意發現原取證材料的遺漏和不足,為對涉稅案件正確定性和處理奠定基礎.
        6、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收集證據.在涉稅案件的調查取證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復雜情況和專門性的問題,靠辦案人員的經驗采用一般收集證據的方法很難達到目的,特別是由於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廣泛運用,也使得實施涉稅違法行為的手段更隱蔽,更具有欺騙性.為了發現和獲取證據,證實涉稅違法事實的存在,稅務稽查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廣泛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專門手段.
        7、收集證據時調查取證必須與調查詢問緊密結合.調查詢問作為一種常規的調查方法,在涉稅案件證據收集過程中的廣泛運用,歷來是案件調查行之有效的一種基本方法,兩者的有機結合,能拓寬獲取涉稅證據或線索的渠道.
        二、涉稅案件證據收集的基本方法
        收集證據有很多方法,不同性質和類型的違法案件,收集證據的方法也不同.作為行政執法行為的涉稅案件證據的收集,其基本方法主要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或當事人、證人陳述、調取書證、調取物證、收集視聽資料、勘驗、鑒定、制作辦案筆錄等.
        涉稅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有其特殊性,在調查、取證、處理的過程中主要是圍繞納稅人或涉稅案件相對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票獲取和使用方法與行為以及納稅申報活動等進行的.相對於涉稅案件而言,其證據的收集方法歸納起來大致包括:檢查、盤存、觀察、查詢、函證、協查、外調、計算、分析性復核和調節等.
        1、檢查:是指稅務稽查人員對被查對象的會計資料、發票獲取和使用情況、納稅申報情況和其他書面文件所進行的審閱和復核,是取得書證的一種常用方法,也是涉稅案件證據收集的最主要方法.檢查可運用於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報表、發票納稅申報資料等書面證據的收集.
        2、監盤:是指稅務稽查人員現場監督被查對象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和復盤,是取得實物證據的主要方法.盤存可適用於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固定資產等財產物資的盤點,以及特定發票案件相關涉嫌作案工具和"發票"數量的盤點.
        3、查詢:是指稅務稽查人員通過對被查對象內部和外部等有關方面的調查、詢問等了解相關檢查事項的一種方法.查詢往往是在審閱、核對計算等檢查方法不足以弄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而運用的一種方法.對於查詢結果應形成書面記錄,重大的事項應由被查詢人簽字蓋章.
        4、觀察:是指稅務稽查人員對被查對象的生產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存放地點、經濟業務會計核算場所和有關業務活動場所等進行的實地觀察,是取得實物證據的一種方法.
        5、函證:也稱為函查,是指稅務稽查機關和稅務稽查人員通過向有關單位(包括稅務機關)寄發詢證函來取得證據的一種方法.
        6、協查:是指稅務稽查機關和稅務稽查人員通過信函和網絡等方式對涉嫌發票和相關的稅收問題請求其他稅務機關予以協助調查的方法.協查主要適用於發票的檢查.協查包括異地協查和同城協查.
        7、外調:是指稅務稽查機構在涉稅案件調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對涉嫌的相關內容直接派人到外地(或同城)與該案有關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取證的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發票案件的檢查.
        8、計算:是指稅務稽查人員對會計核算等資料所反映的數據進行驗算或重新計算的一種方法.通過計算方法獲得的數字證據必須有相關的其他證據佐證.
        9、分析性復核:是指稅務稽查人員,對被查對象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分析,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例或趨勢與目標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從而對被查對象的某些檢查事項進行核實和說明的一種方法.
        10、調節:是指在檢查某一涉稅事項時,為了驗證數據的正確性而對其中某些因素進行必要的增減調節,而獲得相關證據的一種方法.調節包括對未達賬項的調節和對財產物資收發的調節.一般在對財產物資收發進行調節時,常常與實物的盤點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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