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一些納稅人一方面在進行著所謂的納稅籌劃,千方百計地節稅,而另一方面卻又在不知不覺中多繳了不該繳的稅收,如此一來,撿了芝麻卻丟了西瓜。A公司財務部的部長老楊就幹了一樁這樣的
    本文標簽:稅務籌劃財務部長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10090324483.html

        一些納稅人一方面在進行著所謂的納稅籌劃,千方百計地節稅,而另一方面卻又在不知不覺中多繳了不該繳的稅收,如此一來,撿了芝麻卻丟了西瓜。A公司財務部的部長老楊就幹了一樁這樣的賠本買賣。


      案例:某稅務檢查組到A公司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老楊接待了他們。


      檢查組進駐A公司後,檢查員老胡在核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發現所得稅申報表上申報的利潤總額為52萬元,而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利潤總額為-113萬元,申報表比會計報表上的利潤額多出了整整165萬元,而且A公司已按照25%的所得稅稅率計繳了13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難道是A公司自行納稅調整增加了利潤額?如果是這樣,填報的位置卻不對,因為納稅調整事項應該填列在利潤總額的下方。那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如此大的差額呢?老胡決定查個究竟。


      經驗豐富的老胡很有條理,按照所得稅申報表的行次與利潤表的相應行次一行一行地開始了核對,很快就發現了問題,原來申報表上填報的投資收益為660萬元,而會計報表上填報的投資收益僅為495萬元,正好多出了165萬元,而且從這3個數據的關系上來看,老胡已初步分析出A公司的填報思路,但他沒有馬上詢問楊部長,而是打開了被檢查年度的投資收益賬戶,發現該賬戶上記載的投資收益額與會計報表保持了一致,均為495萬元,耐心的老胡仍沒有詢問楊部長,繼續追查至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同時向A公司索要了對各被投資方的投資協議、被投資方相應年度的會計報表及利潤分配方案,檢查的結果是,確認A公司會計報表核算的495萬元投資收益正確。至此,老胡覺得已有必要請楊部長來解釋165萬元差額產生的原因。


      而楊部長也早看出老胡在檢查投資收益,只是覺得不便詢問,所以就一直看在眼裏,見老胡主動詢問,便馬上進行了解釋。


      楊部長說,他們公司共有3家對外投資單位,而且被檢查年度3家投資單位都有投資收益,但均代扣代繳了25%的企業所得稅,所以,公司被檢查年度收到的495萬元僅是稅後收益,實際從這3家公司分回的稅前利潤應為660萬元。至於會計報表填報的投資收益與所得稅申報表填報的相差165萬元的問題,就是因為將495萬元稅後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收益660萬元後填列申報表所致。


      聽到這裏,老胡追問楊部長為什麼要還原?楊部長開始了他的慷慨陳詞:“這道理很簡單,495萬元是稅後凈利潤,660萬元才是稅前利潤,用稅後凈利潤彌補虧損就像是用未分配利潤彌補虧損一樣,即動用的是自己的留存收益,這既不劃算也不合理,應該用稅前利潤彌補才是正確的選擇,所以,我將稅後利潤換算為稅前利潤後再來彌補虧損應該是最佳方案,更何況這與對利潤總額的核算均為稅前的口徑保持了一致。”楊部長的陳詞似乎很在理,但老胡並未與其針鋒相對扳道理,而是向楊部長詢問了一個既實際且簡單的問題:如果不換算成660萬元的稅前利潤,而是仍按照已稅利潤495萬元填申報表,請問被檢查年度是否還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楊部長算了算說,這樣就是反過來虧損113萬元,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老胡追問楊部長這兩種情況究竟是哪種合算?這時楊部長已啞口無言,再也沒有了此前那種自以為是的雄辯。老胡繼續補充說,既然稅法允許且規定了企業無需再將稅後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收益,所以,此情況下公司根本無需再對已稅投資收益進行還原。另外,盡管《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收回的投資收益應並入收入總額,但同時又規定了收回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免征企業所得稅,所以,在填報所得稅申報表時,不管是按照稅後投資收益還是按照還原的稅前投資收益填報,僅是將同一數額的投資收益在申報表上一增一減,對所得稅的計繳沒有任何影響。


      但是,從規範的角度來講,填報所得稅申報表應該直接按照實際收到的稅後投資收益填報,這樣不僅對企業有利,而且還遵循了稅法的規定。


      至此,楊部長才發現自己的籌劃失敗了。這次檢查幫助A公司少計算了165萬元的應稅所得額。


      啟發:在上述案例中,由於A公司楊經理一廂情願地認為按照還原後的投資收益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更有利,從而造成在所得稅申報表上多申報了165萬元計稅所得額,不僅在當年度多計繳了13萬元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少反映了應由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113萬元。


        實際上,在日常納稅實務中,類似於楊部長的上述情況並不少見,一些企業財務人員認為自己對本企業了解很多、對稅法有獨到見解,常常采取一些自認為對企業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法,但實際上這些所謂的納稅籌劃並不一定能夠真正起到節稅的效果,而可能恰恰相反多繳了稅,有的甚至采取的是就是偷稅手段。


        所以,作為納稅人,在對稅法的理解和執行上,千萬不能自以為是、固執己見,對即使是認為切實可行的納稅籌劃方法,最好還是多聽取他人的意見,或者主動咨詢和請教稅務機關,不要怕自己的籌劃行為被稅務機關知道,納稅人需知道的是,自己的納稅籌劃行為最終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檢驗和認可,與其在完成了所謂的籌劃行為後通過稅務檢查來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不如在檢查前主動請示稅務機關得到認可,這樣可以降低籌劃風險。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