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上述規定體現了稅法優於會計規定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大量舊稅法下的規範性文件政策失效。雖然已經頒發了200多個規範性文件,但是相對於形式各樣的經濟業務而言,還是有許多經濟業務沒有所得稅規範性文件來明確。如果有些經濟業務,出現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是否可以按財務會計的規定處理呢?上述國稅函〔2010〕148號給出了明確答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對這種規定,筆者存在不少擔憂。
第一,該規定違背了稅收三性原則。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三大特性,而財會處理強調財會人員根據原則性規定,充分運用職業性判斷能力,不能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和固定性,有損稅法的尊嚴。
第二,企業所得稅法不可能涵蓋復雜多變的現實經濟行為,而“靈活”的財務處理方式又會導致現實經濟行為與法律規定的極大差異。在制度上,《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會計制度並行,會導致對同一經濟業務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操作上,不同的財務人員由於職業判斷能力不一,也可能對同一經濟業務作出不同的處理。現實中,稅法沒有明確規定,而遵循財會制度處理問題,已導致許多混亂情況。
第三,從理論上講,稅法的原則規定可以說涵蓋了所有經濟事項,但當經濟事項面臨稅法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會計有具體規定,是遵循稅法原則規定,還是會計具體規定?出現該情況時,稅企之間必然產生分歧,稅務機關必然傾向於稅法原則規定,而企業必然會利用“稅法沒有明確規定,遵循財會處理”原則,傾向於靈活多變的財會處理。
第四,稅法沒有明確規定遵循財會處理的原則,所導致的對同一經濟事項,適用不同會計制度或選擇不同財會處理方法的納稅人,而產生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違背了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因此,“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遵循財會處理”原則應有前提條件,即當經濟事項面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而遵循財會制度處理時,必須有一個前提,即該財會處理規定不能違反稅法的基本原則。如果違反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遵循財會處理”原則是不適用的。企業不能濫用國稅函〔2010〕148號認可的“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遵循財會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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