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稅收管理,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統一北京地稅涉稅業務流程,北京市地稅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對部分涉稅事項的辦理流程進行了梳理和優化,並下發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3號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公告指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下稱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涉稅業務的程序補充規定如下:稅務行政相對人辦理涉稅業務提供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使用《稅務事項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補正資料。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符合受理條件,但稅務機關不能即時辦結的涉稅事項,由納稅人填寫《提交資料清單》,並簽字確認後,交稅務機關留存。稅務機關填制《受理通知書》送交納稅人。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稅務行政相對人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對沒有明確要求的其它資料,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或經授權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予以明確後,主管稅務機關方可要求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交。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辦理的涉稅事項未予批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書面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審批結果並保存相關申請、審批資料。
關於具體涉稅事項的補充規定如下:
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事項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事項。上述兩個備案事項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6]28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事項。納稅人申請辦理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事項,稅務機關的辦理時限為15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二[1996]240號),《關於辦理因實施城市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轉讓房地產免稅申報審批手續的操作規程》第三條同時廢止。
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事項。當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時,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明》所用語言為外文的,應附中文譯文,並由申請人簽章確認。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事項。當事人申請辦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事項,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為一式兩份,主管稅務所收取申請材料,在其中一份上簽章後,交付申請人,另一份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備案事項。企業所得稅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備案時,應提交《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備案表(總機構)》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備案表(分支機構)》,並按下列規定時間辦理:新登記註冊的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於登記註冊年度終了後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總機構、分支機構備案;分支機構註銷後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註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事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本市娛樂、飲食服務業部分從業人員實行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2000]3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由各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所工作人員根據企業經營和建賬等情況確定需要核定征收的從業人員,並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表》,報送稅務所所長簽註意見,並加蓋稅務所公章。主管稅務所工作人員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表》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通知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交由納稅人的從業單位,同時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另一份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表》一並留存歸檔。京地稅個[2000]3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同時廢止京地稅個[2000]345號文件中附件2的內容做相應調整。
註銷稅務登記管理事項。納稅人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管理事項,稅務機關的辦理時限為30日。
國標稅控收款機信息變更事項。納稅人辦理國標稅控收款機信息變更事項時,對於不涉及稅控安全服務部門及稅控服務商的變更操作,納稅人只需提交《國標稅控收款機信息變更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國標稅控收款機註銷事項、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控盤註銷事項和非國標稅控安全設備註銷事項。納稅人辦理上述事項前,有尚未使用過的空白發票,應當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空白發票繳銷手續,取得《發票繳銷登記表》。在辦理註銷事項手續時,向稅務機關出示《發票繳銷登記表》。
發票領購(發售)管理事項。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時,需出示上次購票至本次購票期間開具發票的錯、退、廢票原件。使用稅控機具的納稅人在領購發票前必須先進行稅控報數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審核納稅人提供資料,查驗納稅人上次購票至本次購票期間開具發票的錯、退、廢票原件。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地稅發票稅控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68號)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納稅人發生發票遺失、被盜或損毀後,應於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寫明掛失、損毀的原因,掛失發票種類、發票號碼等相關情況,並在市級以上非娛樂性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京地稅票[2007]268號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同時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票[2004]598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在辦理領購普通發票申請期間,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京地稅票[2004]598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同時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延長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的通知》(京地稅票[2005]91號)第一條修改為:“刮開式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為自開具發票之日起90日內(最後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京地稅票[2005]91號文件第一條同時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財[2006]375號)文件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扣繳義務人或代征人申報並結報票款後,填寫《手續費支付信息表》(附件五)一式兩份,加蓋扣繳義務人(單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繳義務人(個人)簽字確認後送主管稅務所辦理,無需再提供繳款書復印件”。京地稅財[2006]375號文件第十條第一款同時廢止。京地稅財[2006]375號文件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所審核人員首先應根據市局統一規定的編碼規則(京地稅+區縣單字簡稱+手+稅種單字簡稱+字[年度]+6位流水號),確定《手續費支付信息表》編號。稅務所受理人員對《手續費支付信息表》中信息進行審核,對填寫不符合要求的,當場輔導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正確填寫。審核無誤後,錄入核心征管系統。同時在《手續費支付信息表》中簽署受理意見,加蓋稅務所公章後,一份交納稅人作為受理依據,一份遞交主管稅務所長審核。
對於符合支付要求的,主管稅務所長在《手續費支付信息表》中簽署意見後,登錄核心征管系統查詢並打印《手續費支付匯總單》,簽字、加蓋公章後,將《手續費支付匯總單》轉財務部門。京地稅財[2006]375號文件第十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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