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表時間:2011-06-24 12:00  來源:網絡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內容导读: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416號)進行了修訂
    本文標簽: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11062430960.html

    財建[2011]356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幹意見》(中發[2010]11號)和《國務院關於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09]9號)精神,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41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

      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專案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專案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以下情形均不予貼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專案發生的借款利息;在貼息範圍內,專案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

      第六條 貼息對象: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確定以下行業和專案為財政貼息物件:

      (一)農業:

      1、國家商品糧基地建設專案;

      2、天然橡膠林基地建設專案;

      3、大洋性專業漁船購建項目。

      (二)林業:

      1、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專案;

      2、天保工程轉產建設專案。

      (三)水利: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樞紐工程(不含發電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屬水利樞紐工程;

      2、南水北調水利樞紐工程;

      3、除前兩項外的西部地區重大水利樞紐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的監獄、勞教等項目。

      (五)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轄區域範圍內的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

      1、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

      2、開發區內汙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專案;

      3、開發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專案;

      4、開發區內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支撐平臺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物聯網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其內容包括:物理場所建設、軟硬體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體發展等,不包括中小企業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5、開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標準廠房項目;

      6、開發區內社會事業發展專案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財政支持範圍的基礎設施項目。

      對於西部地區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援。

      (六)軍工集團三線搬遷、核電專案(優先考慮國內設計和製造的堆型)。

      (七)西部鐵路項目。

      (八)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認定的其他專案。

      上述排序作為優先安排財政貼息資金的依據,但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項目除外。已享受財政部門其他貼息的基建專案,不再享受基建財政貼息。

      第七條 貼息率:由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專案除外),原則上不高於3%

      第八條 貼息期限:原則上按項目建設期限貼息。除特大型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超過5年。

      根據基礎設施專案的特點,對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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