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明確規定,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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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明確規定,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是指《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凡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 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簡稱 “三免三減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 號)對有關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東莞財稅諮詢提醒您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核算要求

    國稅發[2009]80號檔明確,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範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併合 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 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專案,專案在《目錄》範圍之內。該企業 2010年實現營業收入2億元、利潤5600萬元,共同專案費用9200萬元,其中城市交通專案收入1.2億元、成本和稅金4180萬元。如果城市交通項 目與其他項目分開核算,且確定按銷售收入比例分攤共同費用,則城市交通專案應分攤的共同費用=12000÷20000×9200=5520(萬元),該項 目利潤=12000-4180-5520=2300(萬元),20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600-2300)×25%=825(萬元);如果沒有分開 核算,則20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600×25%=1400(萬元)。為此,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要 註意將《目錄》內專案與《目錄》外專案分開核算、分攤費用、分設賬目,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以保證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能落實到位。

    優惠計算

    稅法規定,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並投入運營(包括試運 營)後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這裏有兩個要件,一是項目已建成並開始經營,二是取得第一筆收入且為主營業務收入。例,某橋樑公司從事公路、鐵路橋梁 建設、經營,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貸款公路橋樑項目,該公司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建成通車後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收取過橋通行費。2010年5月橋樑建成 通車,公司開始取得通行費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營業收入3.6億元,通行費收入3100萬元,實現帳面利潤1200萬元,通行項目利潤870萬元。根 據稅收政策規定,該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項目的企業所得稅,2013年~2015年減半徵收該項目的企業所得稅。該公司2010年應納稅所 得額=1200-870=33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30×25%=82.5(萬元)。通行專案投資經營所得直接從企業當年利潤總額中抵減,當年 免征企業所得稅=870×25%=217.5(萬元)。

    資料報送

    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同時,企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資料的收集齊全、分類整理、報送及時也十分重要。國稅發[2009]80號檔明確,企業從事國家重點 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稅收優惠實行備案類管理,納稅人應當從該專案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 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要求,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 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企業提請備案要報送以下材料:有權部門對公共基礎設施專案立項批準檔;該專案竣工(驗收)證明;該項目投資 額驗資報告影本;該項目所得核算明細賬、期間費用分攤表;企業經營該項目的第一筆收入證明(提供發票購領簿及該項目開出的第一張發票影本);提供項目 權屬變動證明(優惠期轉讓的);《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納稅人要註意收集、歸類相關資料,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稅務機關每年會定期對企業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款事項進行核查,主要核查企業是否繼續符合減免所得稅資格、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優惠條件發 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等。

    註意事項

    政策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因《目錄》調整,不再符合規定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自發生變化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並停止享受優 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所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受讓方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受讓之日起,在剩餘優惠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 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專案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獲取減免稅 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程式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政策還明確,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專案,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承包經營,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 主體,通過承包該專案的經營管理而取得勞務性收益的經營活動;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專案的工程 建設而取得建築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例,某外資企業承包了一項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建設項目,該項目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但該 企業將其中部分專案承包給其他企業建設,則承包項目不得享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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